| 标 题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 ||||||||||||||||||||||||||||||||||||||||||||||||||||||||||||||||||
| 发布文号 | 舟政发〔2008〕7号 | ||||||||||||||||||||||||||||||||||||||||||||||||||||||||||||||||||
| 发文日期 | 2008-02-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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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年—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二月一日 —1— 舟山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 (2008年—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精神,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覆盖面和受益面,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快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旧城综合改造、农民工居住条件改善等多渠道并举、多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舟山市中心城区,包括定海城区、临城新区、普陀城区,规划期限为2008至2010年。 第二章 总体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 到2010年底,基本实现人均收入在我市低保标准2.5倍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2— 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第五条 住房保障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应保尽保原则。根据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人人有房住的目标,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按照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制定统一的保障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三)适时调整、动态管理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困难状况,对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等政策进行调整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保障范围、方式和步骤 第六条 本规划期间主要保障范围为市区常住户口、年人均收入在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3— 房的形式实施住房保障。 年人均收入在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5倍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分层次享受租金补贴政策;低收入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尽可能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策。 第七条 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应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安排,分层实施,从低到高,有序推进。 (一)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开始保障年人均收入10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完成保障年人均收入10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5倍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四)2008年起,积极推进旧城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明确用工单位责任,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切实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 —4— 第四章 保障措施和政策 第八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房屋租赁市场变化等实际,调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2008年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补足 第九条 多渠道筹集廉租房实物配租房源。实物配租的房源主要来源为: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以及其它建设项目中配建,腾退的部分国有直管住房也可作为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十条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坚持政府组织实施、总量保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保本销售、控制对象、公开公平。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和轮候制。 第十一条 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依法逐年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对擅自降低标准等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规定,用好管好住房公积金。积极支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消费的公积金贷款,适当放宽住房公积 —5— 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条件。健全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旧城综合改造。旧城综合改造应遵循政府组织、群众自愿、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区别对待、改造与保护结合的原则,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 定海城区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定海旧城改造的实施意见》要求,力争到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列入近中期改造计划的危旧房屋改造、低洼地段改造、历史文化保护区修缮、“城中村”整治等任务。普陀区政府也应制定规划,加快旧城综合改造。 第十三条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承担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居住场所的义务。要求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场所的,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应在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中配套建设农民工公寓,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政策。农民工公寓不得出售。“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为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标准化的临时宿舍。 第十四条 大力发展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认真贯彻国家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 —6— 理,严肃查处房屋租赁中的违规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市民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中小户型住房。 第十五条多渠道筹措住房保障资金。我市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城综合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工作,研究制定城市住房困难认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负责收入审核。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保证住房保障用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建 —7— 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办法。财政、地税、国税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并制定相关具体实施办法。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要会同市城建委、市财政局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金融支持政策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普陀区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住房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 岱山县、嵊泗县可参照本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制订相应的住房保障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1.舟山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规划(2008年-2010年) 2.舟山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2008年-2010年) —8— 附件1 舟山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规划 (2008年-2010年)
附件2 舟山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2008年-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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